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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 断定厦门中院胡欣等人枉法裁判的十大事实根据》(之一)

有网友称:正义,争取公平平等的行动就是正义;邪恶,就是通过用非常手段或者叫做不择手段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建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厦门人大)撤销相关枉法裁判人员(厦门中院 胡欣,叶炳坤,尤冰宁,厦门思明法院莲前法庭 陈永华,阎彤,杨建伟)的职务或作出相应的处分。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 厦门中院胡欣等人枉法裁判的十大断定理由》


一,枉法裁断第三人在保管财产:

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听信一方当事人的谎言,枉法裁定上诉人(原告)的财产是案外人(第三人)在保管,完全主观空想断案;

违法法条:

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依照证据事实、依法公正审判的原则;
《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上诉人的调查取证申请被完全无视,置之不理:

上诉人向二审再次提交《银行调查取证申请书》,却不幸再次遭受扼杀!法院审判功能完全被审判员胡欣一人架空;

法条违反: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不正式开庭审理,合议庭审理功能完全失效:

以胡欣一人出庭作调查后草率结案,审判长叶炳坤,轻信胡欣的汇报,负有“玩忽职守,重大过失或严重失职,滥用职权,乃至行受贿“之嫌疑,叶炳坤对此应付完全责任!况且,2012年12月12日从日本将《上诉状》用EMS送达厦门中院,拖至2012年4月18日才开庭由胡欣一人出庭做调查,5月18日审结。
开庭前四个月中,胡欣领了多少“红包”了呢?

胡欣在4月18日庭内调查结束前声称,调查银行与否,合议庭会进行讨论,有调查银行之后,根据需要可能会再开庭审理一次。

同一天,庭内调查结束后,书记员许荣锟在等上诉人做笔录签字时,对当事人说,你还是重新起诉吧!
对此,事后,上诉人在信访大厅通过受理人员拨通的内线电话,上诉人不安地向胡欣确认书记员所说的是不是审判结论时,胡欣还假惺惺地说,许荣锟所说的,只能代表他个人意见,我们合议庭会做讨论决定的。

胡欣好一个“我们合议庭会讨论审判事宜,我们合议庭会决定调查银行之事”,其实,还不就是叶炳坤早就放权让胡欣一人胡来!

不过,当时还蒙在鼓里的上诉人,轻信了胡欣的话,期盼着银行的调查结果;期盼着再次开庭进行作正式的审理。

可是,上诉人最终被胡欣玩弄欺骗了。

期待一个月后的结局是,等待的不是银行调查有了结果的好消息,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实挪用侵吞了上诉人的财产购房的侵权证据事实;等来的也不是不希望看到的“拒绝调查银行的法院通知书”,而是接到了枉法裁判的废纸一张的判决书!
(不调查银行取证的违法事项,请参考本文的相关部分)

违反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个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一审原告已经申请了对第三人银行账户调查取证,二审应该不需要等上诉人再次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就完全可以依职权迳行着手调查。

可是,为何到4月18日开庭为止,至少有4个月时间,都不着手做调查,没有任何动静,不是与对方当事人或及其关系者等人,在进行地下交易讨价还价活动,还有什么理由需要那么长的审理准备时间呢?

从而致使最终要花5个月时间才能审结呢?



四,恶意篡改诉讼本意(之一),案由故意只锁定在“合同纠纷”:

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状》 诉讼请求:
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含被告鲁帆的日币380万日元及利息150万日元。含被告鲁林的日币350万元及利息。
其余不满100万元人民币部分从两被告各占有的原告财产中抵扣偿还原告。

由此可见,主诉是要求两被告给付100万元。是明明白白的“析产诉求”。

没有债权的存在、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没有财产被霸占侵吞受害事实存在的话,何来有追债道理可言,何来有索赔之权利存在呢?

从上述“诉讼请求”内容中,可以一目了然地清楚看出,三行字中就有两行与“析产”有关!

尽管上诉人在《上诉状》再三强调要求更改案由为:“合同纠纷”和“析产纠纷”,胡欣故意避开此事不进行审理。
上诉人还在开庭调查后的4月20日提交了《庭审意见书=代理词》,其中再次强调要更改案由,最后还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胡欣在判决书中谎称,上诉人在庭审后提交的三份“证据”,由于超过举证期限,所以作为证据无效!

所谓的证据,其实就是以下三份材料:
其一,与代理律师的《合同解约书》;
其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提出三条“新证据”作补充说明;
其三,按照胡欣庭内调查时所说的,庭内调查后可以补充“代理词”,按胡欣所说的补充了《庭审意见书》。

由此可见,一切都是胡欣说的算!

根本不是在依法办案,胡欣就是法律,胡欣就是庭审程序,要不要开不开庭,调查不调查银行取证,代理词要不要提交,代理词有没有效,一二审提交的30多条证据有没有效,都是她在任意判断取舍的,这哪像是法庭在审理办案!胡欣可能错把法院当成自己的家,把司法审判权看作是捞钱的资本吧!


违反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年2月28日)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五,恶意篡改上诉人/原告的诉求本意(之二)迎合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告)的诉求原意为:

被告B否认第三人代其偿还原告(上诉人)350万日元,否认曾向原告(上诉人)借款的事实,目的就是想侵吞原告(上诉人)在第三人名下原告(上诉人)(350万日元)的财产;

此诉求被一审篡改为,原告主张被告B拖欠350万日元;

担心二审再犯同种误解(其实不是什么误解,写的是中文,有高中毕业的人,谁看谁都明白),上诉人还专门增加了《上诉状》的篇幅,专为此事,再三提醒二审审判员了。

胡欣真是狼心狐狸肺,狗娘养的,还继续按一审判决裁定的原文,继续恶意保留一审的篡改内容!

胡欣不怕遭雷劈车撞吗!(是可忍,孰不可忍!)

懂法律的人士,或许会明白胡欣为对方当事人而司法作弊之居心和意图。

一审法院可能有意把原告诉求的:
“被告B否认第三人(已故)代其偿还原告350万日元,否认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目的就是想霸占侵吞原告在第三人名下原告的(350万日元)的财产。所以,原告基于被告B因否定上述事实并已侵权购房的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B偿还350万日元及利息“
作了篡改,曲解为“原告主张被告B拖欠其350万日元”。

由于此诉求在一审时已经被篡改,假如是一审审理不够充分缘故,而误解了原告的诉求本意的话,还算情有可言。

为了不让二审审判员重犯一审的错误,上诉人还特意在《上诉状》增加篇幅,再三提醒审判员不要重蹈一审的错误。

可是,恶意的审判员胡欣再次故意按一审判决书的内容重抄一遍。
真是个狗娘养的孬种,狼心狐(=胡)狸肺的胡欣!不怕撞车遭雷劈的她妈的!
是可忍,孰不可忍


原告的诉求本意,只要是有点文化水平的,或高中毕业生,应该都能看得懂!

懂点法律的人士,一看或许会明白胡欣葫芦里卖的药!

胡欣为了迎合对方当事人,居然胆敢枉法办案,铤而走险实施司法作弊的用意究竟是什么呢?

若是按一二审的篡改后的诉求来审判的话,原告(上诉人)就必须向法庭提交被告B欠款350万日元的借款证据和欠条。

可是,在2001年1月,通过第三人(已故)代位还款,已经债务消灭。

为此,已经债务消灭的债务,何来证据证明被告B尚有350万日元未还,何来有欠条证据呢?

二审胡欣可能为了不“树敌”,不想得罪一审法官,或为了自己的利益(受贿),所以,采取了官官相护,袒护对方当事人,甚至采取了为其枉法保驾护航、篡改诉求本意的肮脏手法!

手段极其卑鄙,令人发指,可恶至极!


违法法条:
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依照证据事实、依法公正审判的原则;
《法官法》;

六,30多条证据,全部被二审胡欣封杀当垃圾处理!

违反法条:

《民第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发生在厦门的一起民事枉法审判终审错案(国民审判)》

http://blog.xmnn.cn/index.php?uid-7204-action-viewspace-itemid-2241923

最近昼夜問わず騒音


昨日夜遅く、自衛隊かアメリカの軍用機が十日市場町の上空を飛んで経った。一瞬にして、団地内が響き渡った騒音。凄くハイスピードで、あっという間に消えたが、落ちてきたら、建物が爆弾を浴びたと同様だな!怖かったよ!住宅密集地の上空への飛行をやめて!
phot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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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叶炳坤(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尤冰宁,胡欣(第二庭审判员);陈永华(厦门思


メラメラ 举报 叶炳坤(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尤冰宁,胡欣(第二庭审判员);陈永华(厦门思テーマ:ブロ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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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ng2011 23:54:37(引用 FACEBOOK鲁明投稿内容)
举报 叶炳坤(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尤冰宁,胡欣(第二庭审判员);陈永华(厦门思明莲前法院审判员)
他们看到了原被告母亲在保管10万美金了吗?严重枉法审判,要把害群之马驱逐出法院。应立即暂停四位审判员的工作,以免殃及其他诉民。
围绕被告鲁林的侵权,一二审不按原告诉求公正审理,却恶意篡改原告的诉求本意,断章取义,偷梁换柱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因否定借款事实而侵吞的350万日元”的诉求,篡改变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350万日元。不...按当事人诉求的进行审理,故意作弊迎合对方当事人,公然枉法审判!
应彻底追查一二审审判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行为,审判长叶柄坤有不可推诿的责任,须一并严肃查处。二审在一审的错误之上,枉法判定“分家析产与本案无关”;阻止了上诉人的一切诉求。严正抗议。
因为父亲是原告的债务人,经一二审审理认定的父亲未还款不止10万美金,原告携款回家...累计金额为24,243,000日元。(不含利息的话,也尚有110万元未讨还);原告以分家析产案由完全可以调查已故父亲的银行账户,查明偿债能力。
可是,枉法审判的胡欣恶意否定了上诉人分家析产诉求。因原告的诉求附带了侵权责任赔偿请求,为了证明两被告已经侵权购房,除了调查父亲的银行账户外,因为两被告声称父亲答应还原告的未还款十万美金母亲在保管,否认侵权购房;为辨明事实真伪,也必须一起调查母亲的银行账户;即使未还款暂时被移至母亲名下让母亲保管,由于原告主张“母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侵权的,监护人被告鲁帆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之下,不作为地默认母亲在保管未还款!一二审的枉法审判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追究侵权责任不能的严重后果。为非法扣押、侵权购房、非法强制债务抵销上诉人财产的两被上诉人保驾护航!为了逃避追究被告鲁林的侵权责任,恶意篡改上诉人的诉求真意,在判决书中肆无忌惮地封杀了上诉人的数十条证据。被告鲁林是个行贿老手。
ペタして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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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ng2011 23:54:37(引用 FACEBOOK鲁明投稿内容)
举报 叶炳坤(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尤冰宁,胡欣(第二庭审判员);陈永华(厦门思明莲前法院审判员)
他们看到了原被告母亲在保管10万美金了吗?严重枉法审判,要把害群之马驱逐出法院。应立即暂停四位审判员的工作,以免殃及其他诉民。
围绕被告鲁林的侵权,一二审不按原告诉求公正审理,却恶意篡改原告的诉求本意,断章取义,偷梁换柱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因否定借款事实而侵吞的350万日元”的诉求,篡改变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350万日元。不...按当事人诉求的进行审理,故意作弊迎合对方当事人,公然枉法审判!
应彻底追查一二审审判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行为,审判长叶柄坤有不可推诿的责任,须一并严肃查处。二审在一审的错误之上,枉法判定“分家析产与本案无关”;阻止了上诉人的一切诉求。严正抗议。
因为父亲是原告的债务人,经一二审审理认定的父亲未还款不止10万美金,原告携款回家...累计金额为24,243,000日元。(不含利息的话,也尚有110万元未讨还);原告以分家析产案由完全可以调查已故父亲的银行账户,查明偿债能力。
可是,枉法审判的胡欣恶意否定了上诉人分家析产诉求。因原告的诉求附带了侵权责任赔偿请求,为了证明两被告已经侵权购房,除了调查父亲的银行账户外,因为两被告声称父亲答应还原告的未还款十万美金母亲在保管,否认侵权购房;为辨明事实真伪,也必须一起调查母亲的银行账户;即使未还款暂时被移至母亲名下让母亲保管,由于原告主张“母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侵权的,监护人被告鲁帆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之下,不作为地默认母亲在保管未还款!一二审的枉法审判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追究侵权责任不能的严重后果。为非法扣押、侵权购房、非法强制债务抵销上诉人财产的两被上诉人保驾护航!为了逃避追究被告鲁林的侵权责任,恶意篡改上诉人的诉求真意,在判决书中肆无忌惮地封杀了上诉人的数十条证据。被告鲁林是个行贿老手。

设立“个体工商户”体验谈(2)——设立个体工商户注意事项

1月30日向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号窗口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立等即可。不到10分钟,《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到手。


按工商局的指示,需要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即 到所属街道办事处盖个公章。


因为,企业登记时,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以前据说都是使用住宅房当经营场所的站半数以上。特别是创业开始的个体工商户,低成本(低开支)的起步是尤为重要。


可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以后,需要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时,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需要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为此,2月1日下午,我走访了金榜社区居委会(在罗宾森广场对过),说找错地方,要到南洋大厦的梧村社区居委会才是管辖主管。


当我再次访问第二个社区居委会时,才从居委会主任的嘴里得知,审批单位不是他们,是街道办事处,那里有一个“财经办”部门,专管此事。地点就是梧村大厦。


我再次来到第三个政府社区基层部门,这次虽然是找对地方了,可是,却意外地碰上了麻烦。因为经办人员说,有业主投诉,住宅房改为商用(经营性用房)后,造成扰民恶果,所以不能为我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盖章。


折腾了近1个半钟头,没有结果。


我无奈地离开了梧村大厦。


并带着此问题再次走访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最后终于搞清楚的问题是:凡是经营“夜总会,饮食业,网吧,美容店等”有频繁的客户进出的业种,不适宜在住宅房里经营,所以,更改住宅房为店铺,是国家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的。


而一般的贸易公司(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从公司的性质而言,频繁进出的人员流动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名为下令禁止上述行为,所以,街道办事处,在审理后,应该按政策给予盖章才是。

设立“个体工商户”体验谈(1)——港澳台才可以设立个体企业,海外华侨没资格!

1月30日,本人启动了设立公司的计划。此前,在1月23日试探性地在网上申请了公司名称(字号)预核准。

同日下午4点半左右到了思明区工商所(禾祥东路),才知道下班时间不是5点,而是5点半。

去得迟是因为事前,我先拜访了厦门思明区侨办,了解《归侨证》,《华侨定居证》的相关事宜。

侨办的主人很热情,资询中偶然知道工商局就在思明区社会行政服务中心的隔壁楼房。

我先上二楼,要求以护照身份办理“个体工商户”。由于只有港澳台身份才可以在二楼办理“个体工商户”,所以,我被工作人员建议到隔壁栋的一楼去咨询。国内居民都在那里办理个体工商户。

碰壁之后,我回到刚才的二楼,把来意做了简单的说明,工作人员按说的,在预核准公司名称时,查到了网上我申请公司字号的记录。我建议消掉申请内容。

并按他们提示的,港澳台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于是,我立即启动新的思路,放弃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而是以我妻子名义,申请了“个体工商户”。

决定此事,只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全方位对准入条件放低了门槛。这是本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的最大动力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