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体工商户”体验谈(2)——设立个体工商户注意事项 | 財布なくした時

设立“个体工商户”体验谈(2)——设立个体工商户注意事项

1月30日向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号窗口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立等即可。不到10分钟,《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到手。


按工商局的指示,需要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即 到所属街道办事处盖个公章。


因为,企业登记时,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以前据说都是使用住宅房当经营场所的站半数以上。特别是创业开始的个体工商户,低成本(低开支)的起步是尤为重要。


可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以后,需要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时,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需要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为此,2月1日下午,我走访了金榜社区居委会(在罗宾森广场对过),说找错地方,要到南洋大厦的梧村社区居委会才是管辖主管。


当我再次访问第二个社区居委会时,才从居委会主任的嘴里得知,审批单位不是他们,是街道办事处,那里有一个“财经办”部门,专管此事。地点就是梧村大厦。


我再次来到第三个政府社区基层部门,这次虽然是找对地方了,可是,却意外地碰上了麻烦。因为经办人员说,有业主投诉,住宅房改为商用(经营性用房)后,造成扰民恶果,所以不能为我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上盖章。


折腾了近1个半钟头,没有结果。


我无奈地离开了梧村大厦。


并带着此问题再次走访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最后终于搞清楚的问题是:凡是经营“夜总会,饮食业,网吧,美容店等”有频繁的客户进出的业种,不适宜在住宅房里经营,所以,更改住宅房为店铺,是国家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的。


而一般的贸易公司(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从公司的性质而言,频繁进出的人员流动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名为下令禁止上述行为,所以,街道办事处,在审理后,应该按政策给予盖章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