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Tina問:
我的老闆想與我交往被拒,在我試用期滿前告知,試用結束後將重簽合約,獎金紅利部分為原訂合約的1/3,並明白告知就是因為原本認為有機會和我交往,因此開出高額獎金,但現在我拒絕他,所以他決定要減少。請問他這樣是否違法?另,如果因我拒簽新約,就以試用考核不過解雇我,是否違法?我該怎麼做?
律師游弘誠答:
如果讀者的老闆以「交往」為條件,並作為決定勞動契約報酬、通過考核的標準,可能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也就是所謂的「性騷擾」。
且同法也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據此向老闆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另外,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讀者也可依此提出申訴。(游仁汶/採訪整理)徵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