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高姓男子去年間與前女友交往時,趁女方不注意偷拍兩人性愛錄影及照片,兩人之後因故分手,高男心有不甘,竟拿這些影片威脅女方持續交往,還哀求「一個月陪我一次就好」、「我願意當小的」,但前女友不領情,報警處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男涉犯偷拍與強制罪,但因他願賠償前女友36萬,故輕判他11月徒刑,並審酌他有悔意,給予緩刑4年。徵信社
判決指出,高男在去年1月與前女友交往期間,趁對方不注意拍下性愛錄影及隱私部位照片,但兩人不久後便即分手,同年2月14日情人節,高男竟將偷拍影片傳給前女友,並表示:「今天是情人節…能陪我嗎…我想要(性行為)妳能給我嗎?」被害女子回應:「我跟你過去了,我現在只想跟他。」高男持續威脅:「到時難看不是我」、「那時候我說一個月陪兩次,你後來自己說可以一次嗎,但你自己都沒做到」。
面對高男的威脅,被害女子雖然不欲就範,但仍然虛以委蛇的說:「你把所有的(偷拍)傳給我,然後我找你,當場刪掉,我就答應」、「我找你,你一次刪一個,若騙我就沒有以後。」她並質問高男:「你為什麼想要找我?」高男回應,「我喜歡你。」被害女子再問,「可是你用影片來威脅我這樣是喜歡我嗎?」高男竟說,「因為你完全不理我我沒辦法了」、「你答應我好好陪我,我就不吵你。」
前女友向高男說:「陪你是ok,但是你只是想找我做那個(性行為),我不懂你的心態」、「我不覺得你喜歡我,我知道你對我好,但我們之間過去了,我希望你別這樣,至少我們還是朋友。」沒有想到高男厚顏無恥的回說:「一個月一次就好」、「想得到你身體」、「我可以當你的第2個男友」、「我願意當小的」、「你們吵架了還是他不裡你時你可以找我」。
前女友忍無可任報警提告,警方在高男住處搜出他保存偷拍的手機、電腦。高男到案後,辯稱對被害女子所傳的訊息,只是希望與對方復合,而邀約一起去看電影吃飯,但法官認為從訊息內容來看,高男顯然是要求被害女子1個月至少與其發生1次性行為,認定其辯詞不足採。
法官認為,高男除了辯稱不是邀約性行為,對於其他犯行都坦承不諱,而且同意賠償被害女子36萬元,「顯有悔意」,審酌高男並無前科,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以及強制未遂罪,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可易科罰金36萬元,並宣告緩刑4年。全案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