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去應徵一個短期工作,雖面試時公司就說薪水不高且常需加班,但她迫於經濟壓力還是答應。未料簽約時卻發現,合約要求員工不准向勞工局申訴,否則公司會視同違約,向其求償數萬元賠償金,這樣的條款有效嗎?徵信社
勞動部官員表示,這樣的條款當然無效。因為《民法》第71條規定,任何法律行為(包含簽約)若違反我國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視同無效。也就是說若勞動契約的全部或部分條約內容違反《勞基法》等勞動法令之規定時,即便勞工已簽署契約,仍可視為無效。
而《勞基法》也規定,雇主不可因勞工檢舉而對其有不利之行為。故以此案來說,契約中違反勞動法令的條款都會視為無效,更何況是在違反勞動法令下所約定的違約金,自然也不會有效力。(撰文:陳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