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孟玲律師
1年前,阿亮無故丟下妻子小慧及孩子,離家出走。1年後雙方重逢在法院。他的訴狀,簡單幾個字「這檔婚姻,非我所要,為了孩子,忍到現在,直到如今,想要自由」。然後他用分居1年為理由要離婚。
小慧則娓娓述說她如何認真操持家務,並不斷追問:「我到底做錯什麼,落得你非得和我離婚的下場?」阿亮沉默不語,直搖頭,而小慧則是滿臉淚痕,猛搖頭。
當我向法官表達,婚姻縱使有破綻,也是可歸責於阿亮的無故離家,因此主張離婚請求無理由。
阿亮對著小慧說:「拜託妳,放了我,再這樣跟妳生活下去,我真得活不下去。」而她則回應他:「拜託你,不要離婚,我和孩子,還有這個家,都需要你。」
處理「這不是我要的」類型案件中,離開婚姻不見得是外遇,多是因為不滿意,很空虛,然後「難道我這輩子,就要這樣過嗎?」的理由。徵信社
法院第一審判決,駁回離婚請求後,阿亮開始願意聯繫家人,還返家團圓。某日她和小慧一起到事務所向我道謝,跟我分享他離家期間,宛如鬼打牆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