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芷余╱高雄報導】女子劉佳旻九年前與已婚警員任俊國外遇產女後,任男付一百萬元當分手費及女嬰扶養費,她簽下協議書拋棄所有民事權利。但去年劉女無力負擔女兒開銷,訴訟要他再付扶養費。高雄高分院認定劉女雖放棄權利,但不代表女童也得放棄,判任男須按月付六千元養女兒。 徵信社

子女費用父母均分
劉女主張,冠母姓的女兒上小學時,因父不詳遭到同儕異樣眼光,只好另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才得以改姓任。去年她因健康不佳無法負起女兒開銷,再提告要求任男付子女扶養費。
但任男認為先前已付二十萬元分手費和八十萬元子女扶養費,不願再付,不過合議庭認為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費用,須由父母分擔,判定任男仍須按月付六千元直到女兒滿二十歲,累計總額將達八十六萬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