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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2zz

管理員
發表於 2009-9-16 13:47: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日前論壇接獲日必購(E-JAPAN)來信
指出小弟為幕後主使者,唆使族友對該代購業者做出不實評論
表示已委託「榮威法律事務所」對小弟提出刑事加重毀謗和民事二百萬的賠償
並在信中附上報案三聯單號

(以上內容均為事實,有信件備份為證)

小弟一開始的確被嚇到
但經過多位懂法律或本身就在法界服務的族友給予意見後
決定不隨之起舞
(未來若真需要到案說明,會再紀錄詳細狀況)

網路google到也有多位網友遇到此情況
想借此機會分享相關法律知識
供大家參考

(以下內容為族友發表的意見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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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就我的一點點見解來看,對方要控告你要有具體事證,否則很難告成,

法律在舉證上面蠻死板的,除非夠明顯的證據能準確的框在法條上,或是很大的案子造成對方很明顯的損失,才有可能成立.

何況又是200萬民事陪償更不可能,簡直獅子大開口,一毛錢都別給他.

基本上他如果確定要控告您,您一定會接到存證信函,裡面會有控告你的理由和法條.

您怎不乾脆等他寄存證給您後再抓他存證信函理的漏洞,反寄存證控他,誣告你是幕後主使呢?[/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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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Green"]刑罰309是公然侮辱,刑法310是誹謗不是毀謗。
公然是「公開場合,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所以文章隱藏也有可能構成。
侮辱是「主觀上使人名譽或社會評價受損」,
誹謗是「將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散佈於眾」,
侮辱和誹謗的差異在於侮辱是抽象的,
誹謗是針對特定事實。

不管是消音還是隱藏,都有可能構成誹謗要件,
不過追溯期是半年,而且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補上311中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2和4略)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所以個人認為,309和310告不成。

民法18,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就刪文或補註記囉。
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後段有說明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5條第一項,為18、184情節重大者,
所以通常18、184不成立195就不用了。
另外刑事不成立的話184、195也很難成立。
另,民法追溯是2年。

所以告不成,應該是庭外和解。只是會很麻煩。[/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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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Navy"]ac12zz兄你好,
我是法律系畢業學生,正在準備國家考試,
曾在律師事務所上班過,以下是我的意見與想法,
給你做個參考。


一、刑事加重誹謗的問題。

首先,我國刑法只有誹謗罪(刑法310),沒有加重誹謗這條,
對方不是對法律有所誤解,就是存心嚇你。

再來誹謗罪要成立有兩項最重要的要件,
1.誹謗的內容或行為需為關於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件或評論。
2.意圖散布於眾。

而我反覆觀看#160、#161,
實在找不出符合上述兩個要件的文字,
我只看到管理者再叮嚀使用者發言要注意規矩。

既然沒有意圖,也沒有具體評論,誹謗罪不可能成立。



二、民事賠償部分

他提出了三個法條,民18、民184、民195,
18條是說明人格權受保護,引用無誤,
184條侵權要件是: 必須以 "不法方式" 侵害,
195是說人格權受損害之後的賠償,要件一樣是 "不法侵害",

而他能提出受你不法侵害的證據就是刑事誹謗案件的勝訴,
可是就像上面說過,誹謗是成立不了的。

再來,他提出兩百萬這種誇張數目賠償金,
只是自己提爽的,我從沒見過台灣哪個判決,
單純人格權受損的損害賠償有判到10萬以上的。

簡單說就是,他唬你的。



三、個人意見

他隨便寫信嚇你的機率大概有九成。

我會這樣說的原因有下列兩點


1.
他回信裡的這一段文字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的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毀謗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可求償五萬~一千萬內)。學生在BBS版裡毀謗教授而被判刑10個月!!
相關資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35/17au9.html "]

根本就是從那個新聞連結裡面幾乎直接copy過來的,
只再多加了一些文字,偏偏他加的三條文字都有問題,
第一個是刑法310的最高刑責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五年,
再來是賠償跟本就沒有甚麼伍萬到一千萬的範圍,
最後...我記得那個判刑10個月的不是誹謗,是公然侮辱。


2.
通常案子如果交由律師處理,根本就不會去警察局報案,
存證信函先出,沒回應就是直接去法院投狀了,
不太可能還跑到警察局去報案,
再說他給你所謂報案三聯單號碼一點意義都沒有,
那號碼是要配合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等才能查詢案件進度。


若真有司法人員傳喚或調查,配合就是了,
就像你講的,行得正,沒有甚麼好擔心的。

另外,把這些經過資料收集好,
到時後還有機會換你告他誣告呢。



一點意見,希望能有所助益。[/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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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是網友自PTT轉錄給小弟的)



[COLOR="Purple"]警察是對的,不用管報案三聯單,
報案三聯單只是證明有去警局報案
實際還是檢察官和法官審理.

就像家裡遭小偷,去警局拿三聯單證明有報案
沒抓到小偷也是沒有用..

所以等有收到法院傳票再說了..

對了,如果真的有告您,妳就先去國稅局檢舉他逃漏稅
現在網路買賣要課稅的..


作者 t21 (t21)
標題 Re: [刑事] 有人報案說我毀謗他
時間 Thu Aug 13 10:15: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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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還有一件事,您一定要記得

不要再接他的電話,或是和他說什麼,有什麼聯絡

特別是"寫信"給他,<---說的還要查,寫的白紙黑字有證據

像這種,您出門在外要小心等等類似恐嚇的語氣

因為那會變成恐嚇罪又不一樣..

是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公訴罪由警察&檢查官偵辦..
切記,很多都會越說越不爽,後來變成這樣

因為之前我母親出車禍..對方獅子大開口
去法院調解時,對方最後掛號寄了一封累似恐嚇的信
結果反而變成我們這邊的有利證據..
法院的調解委員後來拿那封信,才讓他接受調解的結果.
因為上法院對方會可能會被以恐嚇取財罪起訴

yahoo知識妳還是可以照寫..不用鳥他..
重點是寫您的感受,不要虛造,他就沒皮條..

EX,
雖然我和他交易後來沒有完成,他也退我錢
但是在交涉的過程,店家店長的態度讓我覺得很不好..
還差點吵架,不過或許每個人感受都不同,
或是其它買家交易時都比較順利.
不過我最不能接受的是,
店長後來寄信給我說要告我,說我誹謗他,
但我也只是說出我和他交易時的感受呀..

像這樣他就沒有辦法說什..真的去告也不會成立

再加上他寫的..就知道是自己找資料,然後編一下..唬爛的..
也沒有什麼法律顧問..

民事求償沒有限制,沒有上下限..

是看你的要求,然後法官會去判合理價

一元精神賠償你有聽過吧..
更沒有什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兩年以下..

簡單說你還是照您原來的作習去生活,不用鳥他..
也不用擔心,

因為他要告還要來您的戶籍地的法院就是
台中地方法院,除非他真的是吃飽太閒從台北下來..
況且法院最少也要跑個一年後才會有結果[/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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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DarkRed"]補充一下,
加重誹謗的說法是這樣的,

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俗稱普通誹謗。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就是加重誹謗了。[/COLOR]


那麼

吾人在網路發言時
如何可以提醒其他消費者,又不會遭受到店家以法律來要脅呢?

請參考以下,由Kooroano族友提出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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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Navy"]1、
不光是說指名道姓,
只要能讓人知道是特定對象的文字都不行。

比如說:
kooroano超機掰,這不行。
ko????no超機掰,這也不行。
住在士林K開頭的那個賣變形金的胖子很機掰,還是不行。
露天那個胖子超機掰!我沒說是kooroano喔!一樣不行。

那怎麼辦?
真的要說的話,得把文字敘述的範圍擴張到法官裁定為非特定對象,

比如說,
網路上有一個賣變形金剛的超機掰。
這種就很難起訴了。

當然沒事不要說人跡掰啦。




2、公然侮辱(抽象概念)和誹謗(具體事件),還有個要件是,
陳述事實且與私德無關。

所以,
(1)
如果說kooroano在日拍用日幣500買一支變形金剛,
回臺灣賣200萬,根本是暴利。
當kooroano舉證沒有做這件事時(被告無法舉證koo做這些事),誹謗成立。
(2)
如果說kooroano專門標便宜的東西然後加倍賣,超機掰!
當kooroano舉證被告有說這句話時,則公然侮辱成立。
(3)
如果說kooroano在家裡挖鼻屎,還會偷黏到枕頭和牆壁上,
就算是事實,但與公眾利益無關,所以誹謗成立。

因此,大家在討論事情時,
除了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外,還要注意議題是否可受公評。[/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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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kodoku216族友的補充說明)



[COLOR="Indigo"]沒想到K大也對法律有所瞭解! 還是根本是同行 XD

我稍微補充一點點,

一、關於特定對象
其實這是一個有點曖昧的判斷標準,到底有沒到 "可得特定" 最後是讓法官判斷的,
我們能注意的就是不要太清晰的指名道姓,
三個字全名或是id全部當然不行,
那種打了馬賽克跟沒打一樣的也不行,

那該怎樣比較好呢?

套用K大的例子...如果是我的話就會這樣說 "那個kxx" ,
越模糊越不特定就越安全。[/COLOR]

========================================================================


(以下轉貼自PTT)

[COLOR="DarkOliveGreen"]yahoo知識妳還是可以照寫..不用鳥他..
重點是寫您的感受,不要虛造,他就沒皮條..

EX,
雖然我和他交易後來沒有完成,他也退我錢
但是在交涉的過程,店家店長的態度讓我覺得很不好..
還差點吵架,不過或許每個人感受都不同,
或是其它買家交易時都比較順利.
不過我最不能接受的是,
店長後來寄信給我說要告我,說我誹謗他,
但我也只是說出我和他交易時的感受呀..

像這樣他就沒有辦法說什..真的去告也不會成立[/COLOR]

最後,再次感謝大家在前些日子給予的協助與鼓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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