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自推特友的子分析得有理有:《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非有正理由,不得待遇。王安遭到了行政部非常重的差待遇。是是臺灣行政部自己蓄意造的,讓傳統觀選團」形成集不法情事之事,然後選擇性的法,目的就是了控製篩選本次參選團的言,以及支持向。以下為證據

 

《就法》48:除本法另有定外,外人未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工作。

 

勞動送有法第43條規定「無須工作可之行」非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完成一定勞務理事,即外人提供勞務對象非臺灣雇主,或臨時性(例如一次性訪問,非屬帶狀談話目)參與聞訪問表意,尚響國人就業機會這裏帶狀談話節目(政論節目),被特標記了,於「臨時參與聞訪問表意

 

2016年10月,民進黨林全內閣時期,美籍人曹青,因持有免上政論節目。移民署要求函由北市勞動調查,北市勞動調查後,於其行了處罰並沒有被逐出境,而是只款,補辦簽證了事。而曹青有長達20年的持有免簽參加政論節目的史。而王安只是臺灣兩次。就遭到了逐出境五年的待遇。

 

從電視臺而言,《中國衛電視》培訓課中,就清楚明外人上目,需要每一個節單獨辦理一個勞務簽證

 

次大量的免都能夠參與論節目,明在電視臺標準SOP中,根本來賓簽證狀況以及可的作流程。否則這些嘉賓應該統統被拒電視臺通告目。

 

些有線電視都是收到NCC的管的。如果相關機構存在SOP方面的作疏失,不僅僅要依照就法,其雇主懲罰NCC也有義務督促其業務流程,避免法情事的出。但是本案有任何雇主收到處罰,只有王安受到了處罰臺當局此謂從嚴立法,普遍法,選擇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