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來自推特網友的貼子分析得有理有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王誌安遭到了行政部門非常嚴重的差別待遇。這是是臺灣行政部門自己蓄意製造的,讓傳統「觀選團」形成集體不法情事之事實,然後選擇性的進行執法,目的就是為了控製篩選本次參選團的言論,以及支持傾向。以下為證據。
《就業服務法》48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工作。
勞動部檢送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非為境內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完成一定勞務或處理事務,即外國人提供勞務對象非臺灣地區雇主,或臨時性(例如屬一次性訪問,非屬帶狀談話性節目)參與新聞訪問或發表意見,尚無影響國人就業機會。這裏帶狀談話節目(政論節目),被特別的標記出來了,並不屬於「臨時」參與新聞訪問或發表意見。
2016年10月,民進黨林全內閣時期,美籍華人曹長青,因為持有免簽上政論節目。移民署要求發函由北市勞動局進行調查,北市勞動局調查後,對於其進行了處罰。並沒有被驅逐出境,而是只罰款,補辦簽證了事。而曹長青有長達20年的持有免簽參加政論節目的歷史。而王誌安只是來了臺灣兩次。就遭到了驅逐出境五年的待遇。
從電視臺而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培訓課件當中,就清楚說明外國人上節目,需要每一個節目單獨辦理一個勞務簽證。
這次大量的免簽人員都能夠參與政論節目,證明在電視臺的標準SOP當中,根本沒有檢查來賓簽證狀況以及許可的作業流程。否則這些嘉賓應該統統被拒絕上電視臺通告節目。
而這些有線電視都是收到NCC的管製的。如果相關機構存在SOP方面的作業疏失,不僅僅要依照就業服務法,對其雇主進行懲罰,NCC也有義務督促其業務流程,避免違法情事的出現。但是本案當中沒有任何雇主收到處罰,只有王誌安受到了處罰。臺當局此舉可謂從嚴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