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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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3:21 #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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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發展果真是越來越精彩阿

OX購公司,我是曾先生,我的電話是0989210XXX,不敢奢望你有印象,那我就直接說出當時配合的過程吧

劇情:
4月底與你聯絡,當晚就轉帳給你,你說東西下週一就到,我還在飯店多等了三天;後來,你說你一分鐘幾十萬上下,我又一直詢問,你說要退錢給我,結果隔天一早沒收到,我還特意在你的即時通訊是留下一段話:錢,中午錢沒收到,你等著收傳票...當天,我就收到你的款項了...

雖然我和你在名義上已經沒有所謂的債務問題,可我還是要跟你說: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我經營代購中盤的部分已經快六年,什麼出頭也都遇過,你真以為你可安然無事

下面我來跟各位說明一些事:

『只要集眾訴訟,縱使詐欺與侵占的最終不成立!可((非法吸金))這不是一個業務過失就能擺脫的』

非法吸金的影響:

1)被告所有名下資產一律凍結
2)告訴人債權認定

只要這種情況一發生,事情就簡單化了,債權確認,有錢不還,就又可衍生出侵占(這點必成)

曾小弟,我上面說的情況,你可以去問看看是否我在危言聳聽....

社會事沒那樣簡單!後續自己好好善了吧~~祝你無事一身輕

最後跟各位說:

(法律大部分是保護懂的人,少部分保護好人而已),可是法律模糊地帶很多,重點有法必有破,有破必有守

如果後續還有什麼問題!可在此篇文章提出,我不敢說人面很廣或懂得很多,可是關於錢的訴訟,個人經歷太多了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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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3:40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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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大銀行的營業時間一律是九點,只有郵局才是八點

2)匯款後銀行縱使立即放行,也不會立刻到對方的帳戶去(除非是本行),通常會經過半小時甚至數小時後才會到達

3)匯款款項若有誤時,須拿匯款單及匯款人雙證件,到銀行補繳櫻花稅後,銀行會將款項還給匯款人,匯款人才能運用此資金

4)匯款出現戶名或帳戶不符實,當日下午3點半~5點定會聯繫匯款人

這不是肯德基,一定不是..........


來來來,今天我就一直耗在這上面了

有啥問題繼續提出...定知無不言阿...

以上是匯款的一些常識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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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5:15 #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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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

若去郵局匯款,八點多那一批,幾乎會在9點半~10點就會入到對方帳戶

----分隔線----

重點又來了....打完人說聲對不起的行為到底可不可以?

根據侵占條款的延伸運用:若有足夠的條件認定,縱使對方還完款項後,仍可提出侵占告訴的

未經他人許可取得、動用他人財物,此行為即可稱為侵占...噹~~噹~~噹~~噹~~

單論個案:

買賣不成立,賣方事後一共匯了數次款項,並將買方的金額還清,就這點來看侵占的成立機會是不可能...

重點又來了~~~

A)賣方明明有資金可以一次還清?為何採取多次匯款的方式?動機為何?

B)買賣雙方已達共識,即買賣不存在時,賣方有資金卻未將款項一次性清還,買方可提出利息之補償訴求


結論:

買賣雙方名義上目前雖已無債務關係,在賣方資金足以一次性還給買方時,卻採取多次匯款的行為,這種狀況買方可向賣方提出兩點訴訟:
1)意圖侵占(刑事)
2)利息之補償(民事)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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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5:30 #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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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喜歡談誣告...那我就來說:誣告

先說明一點:不是提出訴訟敗訴後誣告即可成立

誣告罪成立的要件

誣告罪要成立,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難點,在於所誣告內容一定要出於虛構才行。

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誣告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條是這樣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包含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成六點來作分析說明:

一. 「意圖」的意義:意圖在這法條上的意義,是指犯罪的行為人有誣陷他人的意念,這種行為人內在的意念,將來會不會成為事實,法律是在所不問,只要存有這種意念,就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 「他人」的意義:他人指的是自己以外的特定第三人,這被誣告的第三人,並不包括在刑法上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具有受懲戒處分資格的人,因為這些人縱受到誣告,也不會成立犯罪或者受到懲戒處分,所以他人是要將這些人除外。至於他人是不是包括法人在內,則要看所誣告的犯罪,有沒有處罰法人的規定,如果是不處罰法人的犯罪,告了也是白告,不會發生使人受刑事處分的問題。就不是這裡所稱的「他人」。

三. 「刑事處分」:法條中的刑事處分,一般是指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所規定的刑罰處罰而言,通說上認為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也應包括在刑事處分之內。

四. 「懲戒處分」:是指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規定的對公務員懲戒處分,具有公務員資格的人才會受到這種處分。

五. 「該管公務員」:是指主管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有權偵查犯罪或者職司審判案件的公務員。在懲戒處分方面,通常是指被誣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者對公務員有監督、彈劾、懲戒職權的公務員。

六. 「誣告」:誣告的意義是指明明知道沒有這事實,還刻意捏造虛偽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他人犯罪或者指控公務員涉有行政責任。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用虛偽事實申告以後,心生悔悟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妥,或者因為其他的因素,撤回已提出的申告,並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

行為具備上面所舉的六點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五點(即第一、二、三、五、六點或第一、二、四、五、六點,括號內為逍遙雲仙所補充),即可成立誣告罪。不過誣告罪所處罰者是行為人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惡性,如果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因為缺乏誣告的故意,是不會成立誣告罪。另外行為人所申告的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非全然無因,祇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者只因證據不充分,以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司法實務上也不認為成立誣告罪。


這樣各位對誣告的要件瞭解了嗎?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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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5:40 #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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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虧氣壯還真不簡單...那我就來給各位鄉民們打打氣...

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單位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

由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

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

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這裡所稱的持有,是指本來是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還完就沒事?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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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5:51 #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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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要成立真的很難...至於他所述的真假我們又何必去揣測...

若在言語上導致你身心受創,是可提出訴訟,不過要有大醫院的診斷證明(證實你近期的身心有極大的波動)

告當然人人可以告,只是記得陳述要屬實(以免被反誣告),至於成立不成立還是在於法官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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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16:18 #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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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成立的主要件:是虛構...虛構就字面上可說是不存在的事實

不能說良好店家對於消費者的訴訟皆無法可治...

店家可提出民事上的求償(大多為名譽受損、毀謗居多,在此不多做詳述)

不過,正當經營的商家通常不會想得罪人,畢竟商場經營之道是客戶永遠不閒多

除非,真的惡質到令人無法忍受才會提出反訴訟...

畢竟,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朋友,亦沒有永遠的敵人



處事,記得一件事情,理直要氣合的說

Limit_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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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08:38 #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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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OX購收款卻未執行賣方義務乙事!

本來,不想淌這混水,錢,是各位的!賣家,是自己找的!如果,皇帝不急太監何必死...我在這提出幾個方向給各位去參考,至於各位要如何執行,端看個人意願了...

全額匯款、轉帳,且賣方約定時間已超過東西仍未抵達卻仍未收到退款款項者。

A)去本身臨近的警察局備案並提出詐欺告訴。(並附上相關佐證資料:與該公司聯繫的電子郵件、或MSN的交談內容,轉匯單據...等資料)

B)去本身的戶籍地法院,填寫支付命令,並至該公司或該員戶籍地提出申請。(相關佐證資料:支付命令申請書,申請書上記得附上與該公司的聯繫資料、轉匯單據;支付命令申請書部份不知填寫者,可利用網路去查詢或直接洽詢法院服務台人員)

C)撥打165專線,告知匯款戶頭,記得詢問:165服務人員的代號或稱謂,能一併錄音會更好

以上三點,皆能以個體戶方式出擊...

A點的部分,警方必會傳達賣方到案說明,到案說明後將轉呈法院訴訟,從備案到法院的程序大概會走3個月
附近。

B點的部分,是確認債權確保的一種方式,從申請到雙方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異議,大概要45天的時間。

a)收到支付命令確定認證書後,向法院訴求強制執行。
b)若債權人提出異議,拿著法院所傳達兩次公文,至本身臨近的警察局再次備案並提出侵占告訴。

通常執行A.B兩點就能拿回各位的錢,若對方真的均置之不理,那C點就很重要了

((若真拿不回相關後續,將勢必能讓對方付出慘痛的結果,我就不再多做贅述了....))

各位想拿回自己的錢財,勢必要做出一些做為;若想讓該公司或該員付出代價,那程序會更加繁雜..

順序不要跳過,每點都有我的意涵,我在這不明說,只是很概略性的點了一下,我想該公司有專業的人員,他會知道:A.B.C我都僅是在鋪路而已...

而我也在看有多少人真會去做..我...到底要不要淌這爛水溝



至於

2)先轉匯些許資金,且約定貨到付款的部分>>>個人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建議

門前有雪望人清(想太多)
自掃門前無人問(很正常)
清完自家掃他家(不可能)



---法律是保護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