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公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犯罪只污染河流,而不公审判则污染河源。广西公检法蓄意枉法制造冤案乃河源投毒残害苍生,其恶十倍于不公审判。

客观因素形成冤案可理解,但办案人员人为主观蓄意枉法制造的冤假错案是天、地、法、理、情皆不可容也,后者一旦被发现,无论最终结果为何,更不论平反与否,相关枉法办案者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否则,冤假错案何时休?司法公正何时有?

冤案一旦形成,轻则令受冤人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失去人身自由;重则在轻的基础之上还会家破人亡,更让真凶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残害无辜。

 

    公平乃一国长治久安之本,法律乃维护公平之本,司法公正乃民知、守、用、拥法之本;公平也是人权体现之本,一国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则直接体现该国文明程度;公平还是人民安居乐业之本,民能安居乐业,方可实现民族复兴及国家强盛。

                       ——王新荣

 

要减刑就要认罪,有减也未减一天,受冤人于2019424日自然刑释。

一、广西公检法司及政法委齐力阻挠、破坏全面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已无法令人信任。

二、广西柳州市公检法于法不依、于据不查,隐匿、歪曲捏造、销毁证据,威胁恐吓、诱误导供述、迫签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制造冤案。

三、卖淫女不满嫖资,敲诈勒索未果又威胁恐吓无效后诬告强奸打击报复。

 

一、广西公检法司及政法委齐力阻挠、破坏全面依法治国、司法公正

  1.看守所管教民警拒收申诉书

    申诉人王新荣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5629日接到柳州市中院裁定书后立即写好致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申诉书,于20157月中旬交给柳一看管教公安李英勇,其远闻申诉书便一笑走之而拒收。同年83日交给休长假(休假期由李英勇代管王新荣所属监房)归来的韦公安收去并让按好手印,至今,了无音讯。

 

2. 广西政法委门易进、脸好看,不办事

  家属20159月向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等有关部门网站申诉、控告、检举。同年11月下旬由最高检于中纪委网站回应称让家属携材料赴广西政法委。到政法委时,接待人员连材料都未经手过目便让家属回原判法院申诉。

 

3. 广西司法厅监狱局下辖的广西柳城监狱非法扣押截留申诉信

王新荣于2016617日及同年1024日在广西柳城监狱内将分别写给柳州市中院、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控告、检举信分别投进柳州中院和柳州人民检察院设在狱内的信箱。20167月中旬,广西柳城监狱六监区副监区长潘国概在原六监区4楼工场找到申诉人称幸亏是他在看信看到了,说言辞有些极端。其意是幸亏他看到了,不然交上去可能对服刑不利。至今,这4封信也了无音讯!

2016年末再次从每月28天以上,每日13小时劳动时间中利用少有的休息时间用几个月于201762日将写给最高法的35页申诉书及5页嘱托家人收到后申诉等细枝末节的信同装一个信封以快递寄给家人帮打印出来提交的,而家人只收到5页,另外35页申诉书失踪了。

   2018223日,大年初八早上再次将写给最高法的申诉书以快递寄给家人,同样未收到。

   2019424日早上9点许,刑释出狱在大门处再次遭狱警扣押申诉书底稿,称日后可向狱内侦查科长取回。

日后将会另撰写“广西政、法两界的罪犯经济学”深度揭露广西政、法两界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和政绩纵容、包庇乃至指示公检法司胡抓乱判及打着惩罚与改造名义行奴役、压榨、剥削罪犯之实。

 

4. 地方保护主义?还是与中央演双簧唱红黑脸?亦或是周永康等余党作祟?

经前述申诉艰难后,从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可查询的近20年来各省有关上、申诉至省高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法指出若干问题并多次发回市中院要求重审但又被中院负偶顽抗拒不予纠正并驳回且维持原判致当事人最终又赴京伸冤案例,及近年所平反冤案可见,曾裁定有罪法院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法。

 90年代末已进入交通、电话、通信、网络等发达时代,难道中央听不到,看不见,是装聋作哑、睁眼瞎?亦或是周永康及其同党作祟?此前可全归于周永康及同党,今已落马5年了。可这些地方司法机构仍旧胡作非为,祸国殃民。

本案中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作案”手法熟练,胆大妄为,手段卑劣、相互包庇等无所畏惧表明此等“作案方式”由来已久。我亲身经历及狱内数年所见所闻发现上述作案方式已成为当地大部分公检法人员常态化、时常化,甚有更恶耻的“作案”手段。其背后必然存在某些可指示或协调公检法司的省级高官为谋取其个人不法利益、政绩而操纵、指使或默许、包庇、纵容所为。否则,仅凭原本相互监督制约的公检法机关一线办案人员怎敢如此无法无天。

因此,为免地方保护主义致劳民伤财、费时力且无效终又赴京伸冤,故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二、广西柳州市公检法于法不依、于据不查,隐匿、歪曲捏造、销毁证据,威胁恐吓、诱误导供述、迫签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制造冤案。

(一)广西柳州市五星刑侦支队主办刑警枉法办案如下:

1.主观判断、断章取义、于法不依、于据不查

  本案发生于QQ网络援交引起,全程有电子证据即QQ聊天记录,警方却主观刻意不查,掐头去尾择部分片面QQ聊天为办案依据,隐匿且有销毁部分QQ聊天记录之嫌。

 

     2.暴力、言语威胁恐吓、诱误导供述、逼迫签字

1)暴力威胁恐吓之扇耳光

  20141025日晚1940多,办案刑警于柳州市跃进路7天连锁酒店诱捕成功。在酒店露天停车场一老旧无警用标识的五菱面包车内,一微胖短寸发男刑警道:“我问一句,你答一句,不问你时,不要讲话,多讲一句就打一耳光”,以此来个下马威,便于后续枉法办案。

2)暴力威胁恐吓之手机砸头

   20余分钟到达刑侦队审讯室,另一刑警审讯途中因王新荣按实陈述令他不满,故走到椅前持王新荣蓝色诺基亚直板手机高举过王头顶连续数次做狠砸之势恐吓。

3)审讯中诱误导做不实陈述

  讯问中,刑警利用其高文化、学历和法律、刑侦等专业知识针对只有小学文化且多次受不同刑警暴力威胁恐吓后处于害怕、紧张等丧失正常逻辑思维的王新荣采取诱误导方式以便按其意愿做出不实陈述。

诱供完将打印的非法不实陈述让签字时被拒,遂又喊来一领导模样的中年男刑警再次以上述方式诱误导签字无果。

4)迫签之言语恐吓“里面可不好受哦!”

  签字被拒后,此刑警道:“里面(暗指看守所)可不好受哦!”让人害怕其安排里面在押人员及看守民警实施故意伤害。

在种种威胁恐吓、诱误导中,王新荣“天真”的认为有审讯视频(录音录像)和记录案件始末的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及后续有检法两院的审查、审理,为免遭恶警对己实施故意伤害,古被迫签字。

5)言语恐吓之这就是不配合的下场

   迫签完非法口供,签拘留书时,原持手机欲砸头男刑警道:“原本是拘留你两天的,现改为两个月”,其意是“这就是不配合的下场”,于是,后续多处违规如“造假指认现场”时也配合。

 

3. 造假指认现场

20141026日凌晨3时许,押至事发的柳州市中交大酒店指认现场。因事发1210房有客入住,遭酒店拒绝叫醒客人配合指认。此时,曾持手机欲砸头男刑警提出“找一类似客房也行”,于是,酒店前台服务员在电脑上查询后用对讲机呼楼层服务员打开了15(国人忌讳4,故减去144,实际楼层是13楼)楼某(没注意看房号,按布局应是1510)房。随即将人押至1210房门口手指房号拍照便去15楼某房内拍照即完成造假。

 

4. 女方若是处女,判几年也值了

 持手机欲砸头男刑警在2014117日到柳一看让签捕时,见无下笔之意时所说。

 

5. 造假女方笔录(口供)

   判决书显示女方韦某君陈述称与王新荣“互发裸照”,而事实不存在互发。可让公检法拿出男方裸照及发送证据来。

        此外,警方接警时间是20141024日下午1451分,女方笔录中多次提到“王鑫”’这名字。据男女双方于20141024日晚上18时后的QQ聊天记录显示在此时才首次由女方(警方以其名义)问男方姓名而得到的。王新荣此前从未对任何人,未以任何形式,未在任何情景中提过该名。女方笔录有几字属实,尚待调查。

 

(二)广西柳州市检法两院沦为公安枉法办案的保护伞,与其狼狈为奸共造冤案,成为司法公正的遮羞布,使检法两院形同虚设,完全浪费纳税人血汗钱用以愚民。

   1.检察官谢奕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办案

1)主观判断之你怎么狠心下手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奕来柳一看讯问时,核完个人信息第一句话便是:“你怎么狠心下的去手”。后续看看是谁狠心!

2)签了捕就等同认罪

    当面呼冤,该检察官问:“你当初为何签捕?”言下之意是“签捕了就等同认罪”。

逮捕书上是涉嫌犯罪。签捕乃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这是公民应尽责任和义务,怎成其眼中认罪之举?怎成其枉法办案依据?

3)公安没证据不会抓人

讯问完待走时所说。以此言论推理法院是否按“公安没证据不抓人,检察院没证据不批捕、公诉”而将嫌疑人当罪犯进行开庭、审判不过是完成程序走过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就是这样干的。

4)渎职、枉法办案

针对本案刑警枉法办案情况在检察官于柳一看讯问和庭审当庭也指出且呼冤从未停止。那么,该检察官有无尽职审查案件材料呢,若无则是失职;有,但如此明显错漏百出的问题却没发现,乃玩忽职守;错而不纠与不究或未将刑警枉法办案材料反馈给反渎局、纪委等有关部门,乃不作为、包庇、渎职;最后将错就错,乃滥用职权枉法办案。

 

2.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梁广辉及柳州中院法官陈龙、覃星、韦家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办案

1)本案刑警枉法办案情况在庭审当庭也指出且呼冤从未停止。该案主办法官们有无尽职审查案件材料呢,若无,乃失职;有,但如此明显错漏百出的问题却没发现,乃玩忽职守;错而不纠与不究或未将办案刑警枉法办案材料反馈给反渎局、纪委等有关部门,乃不作为、包庇、渎职;最后将错就错,乃滥用职权枉法判决。

2)无视沉默权,检察官与法官一道设陷下套逼人往里钻

一审庭审中,检察官兼公诉人谢奕提出一问让被告只回答是或不是,而无论做何答皆是片面、不符完整事实,但又完全利于治罪。因申诉人只有小学文化,不懂用法律术语“沉默权”代替回答,则直接生硬表示“拒绝回答”。此时,法官梁广辉以不容被告人(申诉人)拒绝口吻勒令必须作答。因惧怕激怒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做出不利于公正的判决,故被迫作答。

 

(3)柳州中院:女方事后不同意也是违背妇女意愿

  此观点为上诉期间,柳州中院两法官到柳一看讯问时,针对否定一审判决时由一年长、微秃顶男法官所说。此言一出,王新荣当即已预知裁定结果。

 

三、卖淫女不满嫖资,敲诈勒索未果又威胁恐吓无效后诬告强奸打击报复

原判中认定申诉人王新荣以曝光裸照而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愿,构成强奸罪。以下全面驳斥该结论。

(一)男女双方存在买处卖处的卖淫嫖娼的事实

QQ聊天记录显示男方于201410月初某晚用手机QQ搜索附近女性好友并以打招呼发送“援交吗?300元一小时”的内容给搜出的附近女性QQ用户。女方韦某君收到该招呼并与男方产生临时聊天约半小时便互不搭理。半月后,也就是案发前一天的20141021日下午16时许,女方主动添加男方两不同QQ号为好友,主动发起聊天、提出20万元卖处,约好性交易地点并积极赴约。

 

(二)以曝光女方裸照防货不对板 女方为钱进客房

  QQ聊天记录显示20141021日晚,女方反复以20万元卖淫遭拒后不停游说,并配合男方提议发裸照验证处女与否,发完裸照还说是之前发给其他男的。

因此,男方让其按要求现拍几张发来被拒,故心中一直疑惑照片真伪。  次日晚上,女方依约来到酒店客房敲开房门发现男方与网约嫖娼男年龄不符,立即转身离去,全程两秒不到,无法看清女方面貌,不能确定来人便是照片中的女子。于是,才以曝光女方裸照方式验证来人与照片一致,同时,试图达成与女方性交易。

柳州公检法便断章取义以此将王新荣治罪,严重有失公正。尤其是弄虚作假行为更是践踏法律尊严,挑战司法底线。

那么女方是否受迫于裸照曝光威胁呢?下面一步步解开:

1. 男方发曝光裸照的信息内表示同样给钱,证据表明女方为钱入房

  20141022日晚的QQ聊天记录显示男方发的曝光裸照信息中表示与其约定的嫖娼对象因故来不了,且今后永不联系了,让她改与男方性交易,同样给其钱。所谓要挟短信中并未勒令女方必须返回房间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只表示先上来再说。

  若是强奸,男方不必费时力将那条所谓要挟信息写到近150余字,也不会提及给她钱,更不会表示先上来再说可直接勒令她必须上来。

2. 男女双方房内交谈20多分钟

据男女双方供述一致称二人于房内先交谈了20多分钟。若是强奸,便无必要费时力做此交谈了。

3. 男方遵循女方提议为其购买指定食物打包带进房

QQ聊天记录显示,女方让男方为其购买某餐厅食物,而男方开好房后下楼去餐厅买了食物打包带回酒店客房,也有酒店监控证实。

若是强奸,更是无此必要费时力及钱物了。

 

(三)房内交谈20多分钟的内容证实二人达成性交易

据男方(女方陈述内容尚待调查,男方至今未见到判决书以外的任何材料)于刑警队、庭审中一致称二人于房内谈话20多分钟的内容有“原网约嫖客失约一事、20万元总价按300元一小时支付达成性交易、处女首次性行为会否疼痛与流血、避孕、送其回家”。无录音录像记录房内谈话,是否就无从对证了呢?

1.原网约嫖客失约一事的讨论并无争议

2. 20万元总价按300元一小时支付达成性交易

    前述中皆表明男方以300元一小时援交与女方产生的联系,女方主动提出20万元求包养、卖处遭拒仍不停游说,男方则以每发生一次关系给一部分与其达成性交易时间、地点等。由此可见,男方的嫖娼价格在300元一次或一小时,而女方则是20万元。双方就此必定在房内展开过交谈并达成一致,因为从交谈内容的顺序便可证实,尤其是最后送她回家,从次日晚上18时许的QQ聊天记录显示女方责备、质问男方为何不送她回家。若是未谈成,就不可能有送她回家这一交谈了。

3.处女首次会否疼痛与流血

据男方口供陈述及庭审陈述一致表示二人房内交谈过此项,此外还与女方一致称二人发生性关系中途由女方中断去卫生间,出来时女方拿着纸巾称纸上有血,让男方看。女方目的是以流血而证实其是处女。男方说没血,于是又继续性关系到结束。

  20141023日也就是次日早上QQ聊天记录也证实女方事发当晚回家后立即现拍裸照及数团有污迹的纸巾发给男方以证实其处女已破。当晚18时后的QQ聊天记录更是显示女方以修补处女膜索要钱财时,男方以补膜及补好后再发生性关系会再次疼痛为由婉拒更体现二人曾交谈过处女首次性行为会疼痛流血一事。

4.避孕

据男女二人于20141023日晚上QQ聊天记录显示女方问男方会否怀孕,男方以不耐烦口气说按她要求戴套了的,套没破是不会怀孕的。

5.送女方回家

据二人20141023日早上的QQ聊天记录显示“女方在此时再次联系男方时是以责备口气质问男方昨晚(发生完关系后)为何不送她回家”,这就足以证实二人约定由男方事后送女方回家的,但男方却没送她回家。

 

6. 男方面对警方以约嫖诱捕称“钱又不全给你”证实在某时谈妥价格

警方接警时间是20141024日下午1451分,但男女双方QQ聊天记录却显示接警后当晚上18时许,警方使用女方qq与男方联系以再次约嫖而成功诱捕。

  而警方使用韦某君QQ约嫖中问王新荣有多少钱,存什么银行卡上,让王新荣带上银行卡时,王新荣则回答:“又不全是给你的”,警方(韦某君)则答称:“只是看看!”因此可以肯定男女二人在某时谈妥了性交易条件,而qq聊天记录没有,那就只有在事发酒店客房内的20多分钟谈话谈妥的。

 

(四)男方完全是遵循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

     1.女方有暧昧勾引之意

据男方陈述称韦某君返回1210房后先是站着与其聊天,后主动走到床头柜处坐于床上。孤男寡女,且是被裸照要挟要发生性关系了,还主动往床上坐,且还是床的最里边(床头柜处)坐下,房内有2张椅子及一凳子却不坐,这是勾引吗?

2.依女方之意戴套

前述避孕中已提及此事了,故不做重述。

3.依女之意不脱衣服,只脱裤子

本案中,双方都证实是只脱裤子发生完性关系的。男方陈述称“女方扯住衣服说不脱衣服只脱裤子,于是同意了”。若女方在反抗,那么双方势必会发生拉扯及肢体冲突,而警方无任何证据表明女方衣裤、身体有任何破损或伤痕。

4.女方在性关系过程中可随意中断去卫生间

二人对证有此事。从两性关系角度看,当男女性行为中,谁都不愿意被打扰,更不愿意被中断或终止的。卖淫嫖娼中,尤以男的买方最不愿被中断、终止,本案中的男方却任由女方中断。可见男方是非常尊重女方意愿的。

 

(五)女方事后镇定自若、井然有序整理着装和仪容仪表、销毁证据、并等待送其回家及收钱离开

1、火烧、下水道冲走证据

据男女双方陈述一致称女方在发生完关系并穿好裤子后向男方索要火机企图销毁交谈笔记未果,又将纸揉成团扔进马桶冲水数次却因纸团有浮力未成,接着女方伸手进马桶捞出纸团撕碎重扔马桶内冲水方成。

若双方未谈妥性交易,女方应竭力保留证据才是,其竭力销毁便可证实二人系性交易。

2.女方从容整理着装和仪容仪表并等待男方

据男方陈述称女方销毁交谈记录后站于卫生间门口衣橱旁对着镜子整理好着装及仪容仪表并在那等男方。那么她为何要等男方呢?从前述QQ聊天记录已证实女方于次日质问男方不送她回家即可断定其是在等待男方送她回家。

3.女方收钱离去

据王新荣陈述称其看了下时间,从女方进房到此不足一小时,故按300元一小时的约定从钱包拿出300元给她并让她自己坐车回去,不送她了,女方收过钱便离开了。

 

以上点可看出,若女方被强奸的,那必定是懊恼、痛恨、愤怒、耻辱、害怕、恐慌而仓促逃离案发现场远离受害人才是。何来如此镇定自若、井然有序做完这些。酒店监控必会拍下女子离开事发酒店1210房的画面,其是衣冠不整、披头散发、精神恍惚吗?

(六)事后从未让删裸照,回家还现拍裸照发男方索巨款

 

(七)再找介绍人另觅嫖客

QQ号为675xxx12620141023日傍晚17时多与女方韦某君聊天记录显示女方让该人再为她介绍其他嫖客。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若被奸,怎会再次找该介绍人为其另寻嫖客呢?

qq号被设置为下线自动删除聊天记录,故电脑上未能保留。但与手机同步,手机上有,且当时腾讯公司服务器也可恢复,女方手机qq内也必有。看公检法做了何处理。

(八)修补处女膜及赴韩留学、旅游等勒索钱财

前述中直接让男方给她办工行卡,还狮子大开口让每天给她20万元。

 

(九)勒索未果又多次以言语、报警威胁恐吓男方无效报假案打击报复

20141023日当晚QQ聊天记录显示韦某君以各理由勒索巨款未果后便以其是未成年人为由及你死定了等威胁恐吓王新荣,并于次日即20141024日上午11时许再次以怕不怕警察威胁恐吓无效后于当日下午1451分报假案。

若是以曝光裸照强奸女方,当王新荣面对韦某君如此咄咄逼人之势时却从未使用裸照为杀手锏钳制女方。

(十)疑似女方冒充处女高价卖淫,甚至敲诈勒索

   前述已提到男女是通过援交相识,女方主动加男方QQ为好友、提出20万元卖处遭拒仍不停游说,裸照常发给不同男性且存手机内随时备用。其他的前面都有叙述,在此不做重复。

  据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韦某君处女膜已破裂,无明显性无活动出血”,不写明新鲜或陈旧性破裂。纵观警方在办理该案中,甚至在笔录上多次以模棱两可方式加害于王新荣。此处,可推定医生既不愿得罪警方做真实报告,也不愿做虚假报告担日后之责,故折中以模棱两可方式即满足警方又免责。

   女方曾多次反复纠缠以修补处女膜勒索钱财表明其涉嫌冒充处女高价卖淫。

(十一)疑似韦某君母女仙人跳

判决书显示韦某君母亲覃某陈述:20141023日(案发次日)便知女儿被性侵”,那她为何不当天报案?次日上午不报案?恰好在韦某君经QQ20141023日至次日上午11时期间不断向王新荣反复敲诈勒索未果及反复威胁恐吓无效后,才于24日下午1451分报案呢。在报案前的时间里是谁在使用韦某君qq与王新荣联系呢?

   QQ聊天记录显示韦某君自称手机被他人拿去玩发现其卖淫一事,是有人要挟她还是她本就是被人操控呢?

 

(十二)警方认定本案为嫖娼卖淫的既定事实

 警方接警时间是20141024日下午1451分,QQ聊天记录显示当晚18时许,警方使用女方韦某君的qq与王新荣联系以再次约嫖而成功诱捕。除此之外,还可通过定位手机、锁定电脑IP地址等方式在2小时内快速将王新荣逮捕。

  因此,约嫖诱捕成警方研判后实施的最佳抓捕方案。若是强奸,王新荣面对韦某君敲诈勒索、言语和报警威胁恐吓无果后,其又360度逆天转而约嫖却无任何警觉,开好房间等待警方来个瓮中捉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