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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530335916陈先生QQ:2252098916】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周鸿祎侵犯名誉权一案,经北京市海淀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4071号判决,认定周鸿祎和奇虎公司构成对百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周鸿祎、奇虎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发言;周鸿祎、奇虎公司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向百度网讯公司的道歉信,连续公开赔礼道歉10天、消除影响;周鸿祎、奇虎公司连带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因周鸿祎和360公司拒不履行向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为示惩戒,本院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