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讓人民深惡痛絕,兩岸都在修訂貪汙罪的相關規定。目前台灣《貪汙治罪條例》只在公務員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時,才處罰行賄者,在執法上往往有漏洞;因此立法院近日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即使公務員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依然要處刑罰。

大陸《刑法》對於行賄罪之處罰,則不考慮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律諮詢網背職務的行為,只要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就構成行賄: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但如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給予財物,且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由此可見大陸對行賄罪的認定較寬。另外,大陸對行賄罪的處罰也較重,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而台灣《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最重只有7年有法律諮詢網期徒刑。

來源: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