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灾时应如何处理 | 中国人職員による中国語リレーブログ By 加藤公認会計士・税理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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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灾害而受灾的情况下,有以下申报、纳税等相关手续,待情况稳定后请先向最近的税务局进行咨询。 

       1.因灾害而无法在该期限之前申报、纳税时(交通中断等),可通过向所属税务局局长申请,得到批准以后,从理由停止之日起2个月以内的范围内将该期限延长。 例如,每月10日作为缴纳期限的源泉所得税以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的缴纳,因灾害而受灾而无法按时缴纳的情况下,延长期限(灾害申报、有接受缴纳等的期限延长申请)的手续。这个手续在过了期限后也可以办理,请在受灾情况稳定后,向最近的税务局咨询。 

       2.因灾害,财产受到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向所属税务署长申请,并得到批准,可以延期纳税。 

       3.因灾害而遭受住宅和家产等损失时,在确定申报中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杂损的方法(这个杂损扣除的损失额中也包含了防止因大雪而引起房屋倒塌的屋顶的除雪费用)根据灾害减免法规定的减免税金的方法中的一个有利的方法,可以减轻所得税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另外,可以享受从工资等、公共养老金等、报酬等中征收(或征收)的源泉所得税的延期征收和返还。

      4. 因灾害而受灾的经营者因受到该损害,对于灾害等发生之日所属的课税期间等,需要接受简易课税制度的适用或不需要接受的情况下通过向所属税务署长申请并获得批准,可以从灾害等发生之日所属的课税期间享受简易课税制度的适用,或者取消适用(由于灾害导致事务处理能力下降需要从一般征税变更为简易征税的情况下,或受到盘存资产及其他业务用资产的损失,为了进行紧急的设备投资,从简易征税变更为一般征税的情况下适用)。 

      详细内容可参照国税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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